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50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