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312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