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宜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83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沒第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 阿迪達斯 商標圖樣之球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宜函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3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5月15日確定,並於108年5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扣案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球衣1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鍾宜函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319號為緩起訴處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仿冒阿迪達斯商標圖樣之球衣1件,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存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