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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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杏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其業經撤回上訴之案件再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如附件上訴書所載。
二、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4條、第35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上訴後,本院先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進行準備程序,
並於同年11月4日定同年12月19日進行審判程序,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案件審理單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5至93、99頁);被告嗣於審判期日前之同年12月9日自行具狀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19頁),而被告所犯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本案有選任辯護人到庭,撤回狀亦係被告與選任辯護人共同為之,足徵確具撤回上訴效力,至為灼然。
㈡被告上訴書空言不諳法律,係受法官誤導云云,惟查,被告
前科紀錄表長達14頁,多為施用、持有、販賣毒品案件,有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47至60頁),顯見其確有刑事偵審經驗無誤,難認有何不諳法律程序可言。再者,本件有選任辯護人,且撤回上訴並非當庭為之,而係本院定審理庭後自行具狀撤回,其空言受誤導云云而提起本件上訴,浪費司法資源,莫此為甚,無可採信。
四、綜上,被告無上訴權而再次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