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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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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