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李一清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敦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叁萬玖仟伍佰捌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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