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38號上訴人即原告鋮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昌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恩康 診所即張春偉
兆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