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世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5月31日
105年度交簡字第232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原定於105年9月27日下午4時宣判,惟該日中午12時以後至次日即同年月28日均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 爰延展 宣判日期為105年9月29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宋恩同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