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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