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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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 吳東穎 相對人 楊文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萬元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二八九五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二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81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向本院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並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42895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聲請人業已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清償而消滅為由向本院提起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822號(下爭系爭訴訟)審理中;如系爭執行事件繼續進行,致系爭不動產遭到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關係人就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而提起訴訟者,得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此觀同法第72條、第74條之1、第195條規定即明。而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0條亦有明文。是如關係人已就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爭執者,而以關係人身分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依上說明,自為法之所許。又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清償而消滅,對相對人提起系爭訴訟,現繫屬於本院,且系爭不動產業經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此經本院調取系爭訴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係屬因拍賣系爭不動產而受有法律上利害之影響者,其對系爭抵押權及抵押債權有爭執而提起訴訟,而以關係人身分,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說明,為法之所許。
(二)本院審酌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尚有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之抵押債權尚未清償(見本院105訴字第1822號卷一第67頁),如停止執行,則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無法就系爭不動產變價金額取償運用,其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無法立即受償執行金額之損失。參以聲請人提起系爭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另依其起訴狀所載之爭執難易程度,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推估本件停止執行期間約為4年,經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間因未能及時取償所受之利息損失約為22萬元【計算式:110萬元×5%(法定遲延利息利率)×4(年)=22萬】。另考量相對人現聲請執行之標的為系爭不動產,及系爭執行債權尚有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等因素,茲酌定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為30萬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李姝蒓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左營│福山│534│建│63.15│全部│├─┴───┴──┴───┴────┴─┴──────┴───────────────┤│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17│高雄○○○區○○段│5層樓鋼筋混│1層:29.83│陽台:22.76│全部││││534地號│凝土造│2層:45.09│平台:5.69││││├─────────┤│3層:45.09││││││高雄市○○區○○街││4層:45.09││││││67號││5層:45.09││││││││屋頂突出物:││││││││9.39││││││││騎樓:14.96││││││││合計:2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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