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七號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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