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 廖俞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紋德 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