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林鴻璋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被告 許淑燕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3年度易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