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被上訴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
年3月8日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99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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