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即原債權人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再於民國98年7月1日將債權轉讓與聲
請人,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卻遭退回,相對人顯已
遷移不明,請求為公示送達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雖提出寄給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為證,但依該存證
信函上所寄之地址為高雄縣○○鎮○○路○○巷○號5樓,有
退郵信封為憑,而依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
相對人○住○鎮○○路○○巷○○號,於99年1月27日○○○鎮
○○路○○○號8樓之2,均與聲請人原寄送債權讓與通知之
地址不同,聲請人既未依相對人正確之住所地為通知,則無
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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