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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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16號原告 翁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韻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王韻筑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以王韻筑為被告,然並未提出其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等資料,僅表明其為三立記者及提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經本院函詢該公司王韻筑之年籍資料,該公司函復以「王韻筑記者業已離職」而未予提供,故本件尚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賴棠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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