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原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劉瑋峰 被告 高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原金簡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679號、第3283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81號、第2382號、第2383號、第2384號、第23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
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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