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楊國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李龍振 │元大銀行斗南分行│102年1月15日│136,900元│AF8787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