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9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高瀅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高瀅鈞(下稱受刑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銅字第3535號執行指揮書)在案。然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應俟被告所犯數罪均確定後,始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所應對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如此始能保障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而受刑人尚有一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93號)未確定,一案(即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01號)未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俟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刑始為適當,故請求撤銷上開112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以避免過度評價、罪罰不相當之風險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其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合
併處罰之規定,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此有本院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39至45頁)。是上開經本院裁定確定部分,已生實質之確定力。觀諸聲明異議意旨,係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03號確定裁定爭執,並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所指摘,自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於程序上難謂適法。
㈡綜上所述,受刑人對本院前開確定裁定主張所定之應執行刑
有不當之情形,並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其聲明異議,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06.15111.06.14111.06.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68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76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7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判決日期111/10/17112/03/21112/03/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23112/05/03112/05/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8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5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50號編號2-6應執行徒刑1年10月。編號1-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06.14111.06.14111.06.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76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76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7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判決日期112/03/21112/03/21112/03/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03112/05/03112/05/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5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5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50號編號2-6應執行徒刑1年10月。編號1-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罪)、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3罪)犯罪日期111.06.06111.06.06111.06.10-111.07.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99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36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34、29767、31666、34875、38709號及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58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14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04112/04/21112/06/27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14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4/13112/06/01112/08/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5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1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13號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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