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州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具保人 陳心郁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國州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陳心郁於民國112年5月20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依其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之居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刑保工字第149號)、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易 字第 1461 號裁定(113.07.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他 字第 7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