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 黃妙香 代理人 黃柯美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10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3年3月30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0│股票│5│5000│├──┼──────────┼─────────┼──┼──┼──┤│2│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股票│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