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調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630號聲請人 陳耀宗 代理人 陳麗君 相對人 趙貴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新台幣11,000元,惟查,因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鄰○○路○號,業據本院向第一商業銀行總行調取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查明屬實,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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