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9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劉千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又勝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有限公司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準此,當有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若公司章程中並未明定清算人,或股東未決議另選清算人,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須全體股東均不能任清算人,法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又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又勝公司)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0萬7,086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9%計付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勝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應 前於96年1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公司亦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其又為一人公司,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可執行職務或為清算人, 徐慶容 即 林徐慶容 為林宗應之配偶,亦為又勝公司之股東,由其擔任又勝公司清算人應較符合公司利益, 爰聲 請選任徐慶容即林徐慶容為又勝公司清算人等語。
三、查又勝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97年3月5日經授中字第09731839580號函解散其公司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而又勝公司章程未對選定清算人為特別規定,此由又勝公司章程觀之即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又勝公司登記及解散案卷顯示,又勝公司於解散登記前之全體股東分別為林宗應(出資額1,440萬元)、徐慶容即林徐慶容(出資額55萬元)、 林政秀 (出資額5萬元),林宗應於96年12月25日死亡,縱其繼承人 林昱宏 、 林妤潔 、徐慶容即林徐慶容、 石林昭 、林玉華、 林欽德 等人均拋棄繼承,然又勝公司尚有股東徐慶容即林徐慶容(出資額55萬元)、林政秀(出資額5萬元),非不得以決議方式選派清算人,而聲請人並未釋明前開股東有何無法執行清算人職務之情事,是又勝公司並無不能依民法第79條規定選任清算人之情,況徐慶容即林徐慶容、林政秀已出具股東同意書表明同意由徐慶容即林徐慶容擔任清算人,自無由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