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琩育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麗莉麗虹企業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 曹瑞文 欠款明細、客戶名稱為 謝燈煌 先生( 炳仔 )之送貨單等,尚無從推知債務人謝麗莉即麗虹企業工程行何以須就「曹瑞文及謝燈煌」之欠款共計新臺幣619,100元部分負清償之責。故請釋明就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19,100元部分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麗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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