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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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49號原告 巫秀雄 被告 劉詹芳仁 被告 劉智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02
0元(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元/㎡×5277㎡=00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22元。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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