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杰紘被告 林筠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林筠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