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一、台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等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47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 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 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七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游文科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