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承蔚指定辯護人曾能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承蔚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艷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