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73號

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李苑芩

被告 許庭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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