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當霖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當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當霖前犯侵占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89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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