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浩文具保人張聰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3071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聰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張浩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聲請書誤載為8元),由具保人張聰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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