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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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鉦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46號、101年度執字第13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鉦翔因犯妨害自由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鉦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鉦翔因犯妨害自由等4罪,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第1422號、101年度簡上字第
33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上開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附表:受刑人黃鉦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妨害自由│有期徒刑│101年2月7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5│臺中│101年│101年6│編號1、││││3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9日│地院│度訴字│月4日│2曾經本││││││偵字第37││第1001│││第1001││院以101││││││72、6863││號│││號││年度訴字││││││號│││││││第1001號│├─┼─────┼────┼───────┼────┼──┼───┼────┼──┼───┼────┤判決定應││2│妨害兵役治│有期徒刑│99年9月20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5│臺中│101年│101年6│執行有期│││罪條例│5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9日│地院│度訴字│月4日│徒刑6月││││││偵字第37││第1001│││第1001││確定││││││72、6863││號│││號││││││││號││││││││├─┼─────┼────┼───────┼────┼──┼───┼────┼──┼───┼────┼────┤│3│藥事法(轉│有期徒刑│100年11月15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6│臺中│101年│101年10││││讓偽藥罪)│5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9日│高分│度上訴│月31日(│││││││偵字第39││第1422││院│字第13│程序判決│││││││73號││號│││99號│駁回)││├─┼─────┼────┼───────┼────┼──┼───┼────┼──┼───┼────┼────┤│4│侵占│有期徒刑│101年1月29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0│臺中│101年│101年10│││││4月││101年度│地院│度簡上│月26日│地院│度簡上│月26日│││││││偵字第61││字第33│││字第33││││││││87號││7號│││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