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530號
原 告 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