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1530號
原   告 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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