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6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樊貞松 律師
王雲平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林信義
參加人致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致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滑鼠多軸訊號輸入裝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第三人即參加人致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提起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八九)智專三(二)○二○二二字第○八九八九○○○○五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經參加人提起訴願,被告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九一○○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