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謝王時
陳建名陳秀珠 共同追加原告 王金蓮
王忠美 被告 林裕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加原告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民事追加原告訴之聲明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犯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中午辯論終結,並於107年2月27日判決在案,而追加原告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當日下午15時,始具狀提出追加原告,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追加原告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