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良先 相對人 黃昱騰
林綵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昱騰、林綵妍於民國104年3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帳款、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代墊保證款項、信用卡消費款授信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3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惟相對人黃昱騰於104年3月10日邀同相對人林綵妍擔任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並約定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詎料相對人自110年3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聲請人本金3,999,9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結清金額查詢明細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11月3日雲院 惠非 平決11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於同年月18日發生送達相對人之效力,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麥寮鄉崙南301-689.381分之1黃昱騰、林綵妍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0195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雲林縣○○鄉○○○0○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3層一層52.75二層52.75三層52.75158.25二層陽台三層陽台7.136.491分之1黃昱騰、林綵妍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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