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怠忽公眾及社會安全之心態可議,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酒醉駕車危害路上人車之安全,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機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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