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淑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淑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淑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周淑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及編號3至6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0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1日晚間8時許│104年8月19日上午9時許│104年8月19日上午9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毒偵字第31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176、│104年度毒偵字第6176、││││6177號、104年度偵字第│6177號、104年度偵字第││││23449號│2344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32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6日│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備註││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3日中午12時33│104年7月27日晚間7時12│104年7月27日上午11時44│││分後某時許│分後某時許│分後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毒偵字第6176、│104年度毒偵字第6176、│104年度毒偵字第6176、│││6177號、104年度偵字第│6177號、104年度偵字第│6177號、104年度偵字第│││23449號│23449號│2344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備註│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