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93號原告 簡秋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黎淳 、 劉雯薳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