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風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21號、103年度執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風禾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風禾因犯附表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應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修正後規定,於第1項增訂但書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增列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徵諸如上各增訂(列)條文,並參酌修法意旨,修正後有關數罪併罰之要件雖無變更,惟為避免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及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並符數罪併罰制度避免累罰效應之規範本旨,乃增訂如上但書所列各情形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例外;又於同條增列第2項,以規範上稱之第1項但書情形,於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應依第51條各款有關數罪併罰之方法而定其執行刑之準則。是據上說明,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且有2裁判以上,並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前、後各規定,仍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酌定其應執行刑。是修正前後之規定,於本件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依刑法第2條規定比較新舊法之必要,爰逕行適用修正後即裁判時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20罪、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2罪,雖分別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及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26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但既與其另犯之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2日│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22日│101年7月22日│101年7月28日││(民國)│晚間9時30分│晚間9時20分│凌晨1時│上午10時│上午11時40分│├──┬──┼──────┼──────┼──────┼──────┼──────┤│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3、12441、13│3、12441、13│3、12441、13│3、12441、13│3、12441、13││││076號│076號│076號│076號│076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事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審├──┼──────┼──────┼──────┼──────┼──────┤││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號│號│號│號│號││├──┼──────┼──────┼──────┼──────┼──────┤││判決│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日期│日│日│日│日│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判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號│號│號│號│號││├──┼──────┼──────┼──────┼──────┼──────┤││確定│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是│是│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20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22至23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2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6│7│8│9│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9日│101年8月初某│101年8月1日│101年8月5日│101年7月25日││(民國)│中午某時│日下午4時│下午某時│下午1時30分│上午8、9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3、12441、13│3、12441、13│3、12441、13│3、12441、13│3、12441、13││││076號│076號│076號│076號│076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事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審├──┼──────┼──────┼──────┼──────┼──────┤││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號│號│號│號│號││├──┼──────┼──────┼──────┼──────┼──────┤││判決│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日期│日│日│日│日│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判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號│號│號│號│號││├──┼──────┼──────┼──────┼──────┼──────┤││確定│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是│是│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20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22至23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2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11│12│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2日│101年7月22日│101年8月5日│101年8月5日│101年8月5日││(民國)│上午4時15分│上午10時53、│下午1時44分│下午2時27分│下午2時7分││││54分││││├──┬──┼──────┼──────┼──────┼──────┼──────┤│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3、12441、13│3、12441、13│3、12441、13│3、12441、13│3、12441、13││││076號│076號│076號│076號│076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事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審├──┼──────┼──────┼──────┼──────┼──────┤││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號│號│號│號│號││├──┼──────┼──────┼──────┼──────┼──────┤││判決│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日期│日│日│日│日│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判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號│號│號│號│號││├──┼──────┼──────┼──────┼──────┼──────┤││確定│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是│是│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20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22至23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2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16│17│18│19│2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2日│101年7月22日│101年7月22日│101年8月1日│101年8月2日││(民國)│上午5時50分│上午6時2分│上午11時13分│下午5時31分│下午4時45分│├──┬──┼──────┼──────┼──────┼──────┼──────┤│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第9938、1122││││3、12441、13│3、12441、13│3、12441、13│3、12441、13│3、12441、13││││076號│076號│076號│076號│076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事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審├──┼──────┼──────┼──────┼──────┼──────┤││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號│號│號│號│號││├──┼──────┼──────┼──────┼──────┼──────┤││判決│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101年12月19│││日期│日│日│日│日│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判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第1182、1292││││號│號│號│號│號││├──┼──────┼──────┼──────┼──────┼──────┤││確定│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是│是│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20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22至23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2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21│22│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6│100年11月15│100年11月12││(民國)│日上午8時│日上午9時│日上午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4319號│第6944號│第6944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事實││法院│法院│法院││審├──┼──────┼──────┼──────┤││案號│101年度嘉簡│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字第1239號│第3263號│第3263號││├──┼──────┼──────┼──────┤││判決│102年9月30日│101年11月22│101年11月22│││日期││日│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判決││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嘉簡│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字第1239號│第3263號│第3263號││├──┼──────┼──────┼──────┤││確定│102年10月31│102年12月24│102年12月24│││日期│日│日│日│├──┴──┼──────┼──────┼──────┤│是否得為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20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82、129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22至23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2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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