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26號上訴人 鄭文豪 住臺北市○○區○○○路○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振榮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2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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