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11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二個月,每月依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