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1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1487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零伍拾貳元、②新台幣捌拾參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四三、②四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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