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2號債權人家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晋溢 債務人川禾機電工程社即 利興賢 、 陳文見 二人之合夥債務人利興賢
一、債務人川禾機電工程社即利興賢、陳文見二人之合夥及利興賢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㈠叁拾壹萬元自民國10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㈡貳拾貳萬零貳佰肆拾伍元自10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利興賢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川禾機電工程社即利興賢、陳文見二人之合夥應向債權人清償捌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川禾機電工程社即利興賢、陳文見二人之合夥及債務人利興賢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收受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