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至二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2.13│96.12.22│97.01.0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9號│偵字第49號│偵字第63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61│97年度訴字第461│97年度訴字第5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18│97.04.18│97.04.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61│97年度訴字第461│97年度訴字第520││││號│號│號││判決├────┼────────┼────────┼────────┤││判決│││││││97.05.26│97.05.26│97.06.09│││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659號(97執│字第1659號(97執│字第1705號(97執│││緝389)│緝389)│緝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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