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英華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英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英華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本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