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騏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世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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