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采瀅 即 林思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927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