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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