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交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交簡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8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
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註被告無汽、機車駕駛執照外,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無駕駛執照並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所犯過失傷害
罪部分依法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另被告在犯罪未發覺前,
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過失傷害部分,依自
首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84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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